各市场参与人:
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,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《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》(以下简称“《退市方案》”)。根据《退市方案》的内容,本所对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08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“原《上市规则》”)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。同时,基于市场需要,本所也对原《上市规则》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。在此基础上,本所拟定了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12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上市规则》”)。
新《上市规则》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现予以发布,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。原《上市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,保证新《上市规则》的顺利施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
(一)对新《上市规则》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,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《上市规则》,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:(1)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,给予一定的宽限期,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;(2)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,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,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。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,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,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。
(二)新《上市规则》发布后,净资产、营业收入、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,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,以2012年、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,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。
(三)新《上市规则》发布后,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,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。
(四)原《上市规则》中已有规定且在新《上市规则》中继续沿用的指标,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,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。
(五)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《上市规则》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,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,其股票交易仍按原《上市规则》予以其他特别处理;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(六)新《上市规则》规定的风险警示板、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,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,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。
二、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
因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交易规则》”)第4.2.3条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进行了规定,在《交易规则》作出相应修订前,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仍按原《上市规则》执行。新《上市规则》关于停复牌的其他规定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(2012年修订)
(全文见本所网站www.sse.com.cn)
二○一二年七月七日